申请人:厦门博森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0023号《关于第55586518号“博森医学BOCEN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6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0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显著识读部分、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类似情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产品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