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李亮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45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423号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仅因期限原因未及时提交,故特此申请复审,并将尽快补充提交使用证据材料与复审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并一直在核定服务上积极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2、门店招牌;3、购物袋logo设计;4、官方杂志封面;5、广告宣传页。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全部证据均系自制证据,且无发票等履行证明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所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无法体现形成时间,或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存在明显瑕疵,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并一直在核定服务上积极使用。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微信公众号上持续使用,申请人在泉州市有实体门店,复审商标已被相关公众知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6、复审商标及全联福利中心A图形商标信息;7、全联福利中心大事记及A图形商标使用情况说明;8、全联福利中心官网;9、全联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微信文章;10、iTOP创意秀发表的文章、百度搜索及爱奇艺检索到相关公告视频截图;11、相关公证书;12、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两家门店的照片;13、消费者在大众点评网对全联福利中心点评的截图。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4、全联福利中心(天津店、信义松兴店)大众点评截图;15、中国台北地区全联福利中心店铺检索结果;16、门店照片、店内商品照片、实物证据照片等;17、中国金门县全联福利中心相关介绍、消费者游记文章;18、哔哩哔哩网站视频截图;19、全联福利中心APP下载;20、网友的节日文案策划;21、中国台湾经济美学广告翻拍;22、全联福利中心#全联福利卡系列影片;23、全联福利中心百度百科信息;24、未来消费发布的相关文章;25、广告界神级案例文章;26、威祯企业有限公司信息;27、供销合约、进货单及发票。
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材料及其补充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所有使用证据均表明商标使用地域为中国台湾省地区及由中国台湾当局控制的福建金门县地区与,即使使用行为真实发生,该复审商标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外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均系自制证据,且无发票等履行证明予以佐证其真实性。所有证据均未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及地域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行情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10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9为全联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账号主体为本案申请人,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标识,指定期间内相关文章有对相关商品所刊登的广告。证据4为2019年7月全联生活誌杂志封面,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封面信息显示有对其他相关商品所刊登的广告。证据10、18、20、21、22显示指定期间内腾讯视频、土豆网、爱奇艺等平台上对全联福利中心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包括全联福利中心中元节促销活动、全联经济美学等,部分视频截图中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1公证书为申请人全联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截图、官网截图及全联福利中心案例全集、梅花网、爱奇艺、哔哩哔哩、微博等对其进行宣传介绍。证据13、14显示指定期间内大众点评消费者对全联福利中心超市的评价,评价图片中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5显示全联福利中心在中国台北地区开设家门店。证据17指定期间内去哪儿网、小红书等网站消费者游记中对全联福利中心超市进行介绍。证据19为全联福利中心APP下载页面,其为生活服务类型。证据23为全联福利中心百度百科,全联福利中心是中国台湾大型零售业者之一,其概述图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4为未来消费发布的解析全联超市的文章,证据25为指定期间内全联超市文案合集,文案中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6为威祯企业有限公司信息。证据27显示申请人与威祯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相关商品。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商品及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印证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空间出租复审服务与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复审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空间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行情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空间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