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百超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清市欧奇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阳光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13924号《关于第13297381号“BESM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8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温州华林包装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普城电气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商标许可合同、发票等证据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被许可人在包装盒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的准备。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出口到越南和智利的两批货物,包括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商品,销售合同上显示复审商标,且有关上述两批货物的销售合同、报关单、代运合同、发票等能够相互对应,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断路器、继电器(电)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由于断路器、继电器(电)商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商品均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故诉争商标在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上的使用视为在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商品上的使用。
由于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测量仪器、信号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故复审商标在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在电线、测量仪器、信号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的使用。
鉴于前述认定基于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本院不再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商品与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断路器;继电器(电);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商品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测量仪器、信号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断路器、继电器(电)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线、测量仪器、信号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断路器;继电器(电);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