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山启智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57372号“金榜题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81663号“金榜有名及图”商标、第1155886号“金榜JINBANG”商标、第60728683号“金榜题名T-O-P-R-A-N-K及图”商标、第29217194号“奔航 金榜题名 教育BEN HANG EDUCATION”商标、第14597199号“西安金榜题名培训中心XIAN JINBANGTIMING TRAINING CENTER及图”商标、第16024861号“题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金榜题名”并未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三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教育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文字“题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金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金榜题名”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