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51342号“和平精英 GAME FOR PE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5415号“和平友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知名军事竞赛体验手游《和平精英》的LOGO标识,经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和平精英”官方网站截图、关于“和平精英”游戏的转载和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