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0688号“中银E企赢BOC E-coop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5923号“BOCE Glob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3583号“B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6588号“BO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12976号“BOCE 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