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印真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00800号“玛嘉烈Marga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9387号“MARGARET”商标、第40901753号“玛嘉烈”商标、第22872708号“MARGARET”商标、第40901754号“MARGAR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字母“MARGARE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蛋挞皮、蛋挞、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甜食、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肉馅饼、酥皮面团、加工过的谷物、玉米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