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益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迅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69217号“珠花制面 ZhuHua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079号商标、第10384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09类群组“方便面”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声明仅对申请商标在第3009类群组“方便面”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鉴于其代理人已获特别授权,故该复审请求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请求申请商标在第3009类群组“方便面”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除方便面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在除方便面以外的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4065号商标、第589800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方便面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