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冠禹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68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0817号商标、第7162436号商标、第9133192号商标、第7648676号商标、第11140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且申请人将对该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商标注册证、相关决定书、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单晶硅、半导体存储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碳电极、断路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