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丽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广兴隆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25970号“老渔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00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主打品牌,自创立至今一直长期、合法、有效的使用和宣传,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和续展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情况说明,企业公示信息,宣传册,银行账户流水单,参展照片,展会主办方网站报道资料,微信公众号和抖音的内容截图(公证件),户外广告图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进出口代理、饭店管理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和续展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情况说明、企业公示信息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宣传册及银行账户流水单、参展照片、展会主办方网站报道、微信公众号和抖音的内容截图、户外广告图片中显示的内容系推广、宣传“老漁民”蟹苗等商品信息,非是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推销等服务的使用行为,以此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所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