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13611号“K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S及图 51313611

阅读:23597 2022-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天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51313611号“K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008601号“手艺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洲图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天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51313611号“K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008601号“手艺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KS”、“KS及图”是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的商标,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申请人对“KS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信息档案,十字绣排名网站及页面,天猫、京东网店信息截图,实体店面照片,宣传彩页,相关会议照片,授权书,产品图片,网络宣传页面,赈灾捐款芳名录,维权资料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逾期):被申请人在先拥有第8955398号“KS及图”商标(以下称基础商标),同样图形和名称的争议商标是对基础商标的延续申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整体构造、形态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应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系孟财卿先生的原创著作权,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作品是两个不同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予驳回。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逾期提交了广州市洲艺贸易有限公司信息档案,商标信息列表,证明,官方旗舰店页面,人民法院报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刺绣用金属线、毛线和粗纺毛纱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3类毛线、人造毛线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八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之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对应《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毛线、人造毛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KS及图”与引证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KS及图”字母构成、构图要素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毛线和粗纺毛纱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在核定的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除毛线和粗纺毛纱以外的其余核定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纱、刺绣用金属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KS”、“手艺KS及图”等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显示的申请者为曹时达,申请人并未提供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且亦未完整提交该著作权所附有的作品图样。同时,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KS及图”标识在整体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51313611号“K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S及图 513136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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