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72686号“冻感果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378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3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核准注册复审商标起,一直持续地使用复审商标,从未间断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与广东桂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产品调拨单;
2、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经销合同;
3、商品调拨单;
4、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购买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加工合同、经销合同均系自制证据,没有提供与其对应的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属无效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没有显示时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一项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安县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6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2017年07月14日经我局名义变更为潮州市潮安区宏泰记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03月0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牛奶制品一项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该委托加工行为仅是后续销售行为的准备活动,且无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足以单独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提交的证据2为经销合同,亦未提交相对应的发票等有效凭证予以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提交的证据3、4系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4缺乏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证据5并非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