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修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50595号“专爱ROSEON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23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修竹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诺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四家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部分发票、供货清单;经销商标出具的证明;实物图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一份经销合同日期虽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后附的货物销售清单和发票日期为2018年1月8日,仅能证明2018年1月的销售情况。其余三份经销合同无对应发票,无法证明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经销商的证明为单方证明,且无对应销售发票等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被子;鸭绒被;床单和枕套;毛巾被;餐具垫(非纸制);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6日。
2、经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被申请人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1383422号的发票的销货清单的货物名称中第2、9项应分别为“2go泡沫粒子多功能颈枕”和“云锦披肩”。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5月13日至2021年0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被子;鸭绒被;床单和枕套;毛巾被;餐具垫(非纸制);纺织品或塑料浴帘”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与上海锦霓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不涉及本案复审商标;其余三份经销合同并无相应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在缺乏相应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实物图片不能确定该商品在指定期间内确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所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