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斗宝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翼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52403451号“LA DOUBLE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25522号“DOUBLEJ.”商标、使用在第3类、第4类、第20类、第21条、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506003号“DOUBLE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相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5、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且其名下商标大都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其商标注册行为曾被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件裁定书;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网络搜索结果;服装售卖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游泳衣”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予以驳回,其核定使用在第14类、第18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在第3类、第21条、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予以驳回,其核定使用在第4类、第20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如“CHRISTIAN COWAN”、“THE LINE BY K”、“DOLLS KILL”等,部分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未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如“CHRISTIAN COWAN”、“THE LINE BY K”、“DOLLS KILL”等,部分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未获准注册。同时考虑“LA DOUBLEJ”并非为常用词汇,被申请人对上述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的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