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35905号“热潮流HOTREN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潮流HOTRENDS 29235905

阅读:81148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义乌市闯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29235905号“热潮流HOTREN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33179、1619065…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义乌市闯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29235905号“热潮流HOTREN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33179、16190656号“HOT WHE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0838号“HOT WHE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76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达到了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性和不正当性,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在百度百科的介绍;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新闻报道;中外玩具网对申请人及相关品牌的简介;腾讯网报道;申请人微博账号信息;申请人旗舰店信息;申请人与京东和阿里巴巴达成战略合作的报道;其他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诚信经营,没有攀附任何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未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微信销售资料;产品图片及宣传册照片;淘宝页面截图。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刘凯凯于2018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手套(服装);童装;腰带;服装;袜;围巾;婚纱;鞋;T恤衫”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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