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柯医疗器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6395号“ACCU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1597号“亚旗Ac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CCUMEDICAL”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易与引证商标混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