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桃李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8903号“数学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人臆造的词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数学毒”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