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7290号“增古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第5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是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增古力”是作为申请人臆造的中文词汇,整体并无明确的含义指向,使用在复审商品项目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在先存在“威古力”、“加古力”、“益古力”、“健古力”、“倍古力”、“古力壮”、“古力生”、“古力多”等商标在本案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获准注册,各商标均系含有“古力”文字的商标,但可共存使用,依据商标审查的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情况相同,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增古力”的搜索结果、类似商标档案、申请人情况及所获荣誉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增古力”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