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士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3313414号“淘小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具有极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252656号“淘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56670号“淘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45259号“淘小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284703号“淘乡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228276号“淘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227953号“淘食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385544号“淘外卖TAOWAI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为电子商务行业从业者,对申请人“淘宝”品牌必然知晓,其大量申请注册“淘”系列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关联公司情况及荣誉证据;
2、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3、“淘宝网”、“淘宝”商标广告宣传及使用证据;
4、“淘宝”商标受驰名保护的在先案例;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商标列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淘帮帮”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淘”、引证商标二“淘宝”、引证商标三“淘宝网”、引证商标四“淘!我喜欢”、引证商标五“淘小铺”、引证商标六“淘小店”、引证商标七“淘小二”、引证商标八“淘香甜”、引证商标九“淘点点”、引证商标十“淘食侩”、引证商标十一“淘外卖”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