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德市豆腐包协会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9124号“JIANDE 建德豆腐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0598A号“德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在相关市场上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文本)》第一类鼓励类三十八文化中第6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根据目前新发布的团体标准,申请人特此重新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确定“建德豆腐包”集体商标注册工作主体的函。
2、建德豆腐包品牌VI系统设计服务项目合同及材料。
3、2021首届中国•建德豆腐包师傅大赛场布及媒体宣传合同及材料。
4、建德豆腐包擂台大赛形象发布视频制作服务项目合同及材料。
5、第35310598A号“德建”商标状态以及商标评审案件暂缓审查申请书。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文本)》。
7、建德豆腐包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材料。
8、关于批准发布《建德豆腐包制作工艺技术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9、“建德豆腐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建德豆腐包”与引证商标文字“德建”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粽子;年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含“建德”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JIANDE 建德豆腐包”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指定商品项目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未体现所报商品的质量标准。
综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注册管理规则,故本案申请商标不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