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0713号“UrsusTrott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rsusTrotter及图 7370713

阅读:161098 2022-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乌尔斯特罗特冶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意贸易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70713号“UrsusTro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95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乌尔斯特罗特冶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意贸易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70713号“UrsusTro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95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1日至2021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洗碟机”等商品上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申请人公司历史的记录报道、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信息;

  3—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6、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及其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海关备案信息;

  2—4、有关复审商标的决定书、裁定书;

  5、采购合同;

  6、付款通知书、货运单;

  7、产品原产地证明;

  8、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9、发票;

  10、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上述证据中。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外文证据未附中文译文、证据系自制等诸多问题,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业登记地址信息;

  2、乌尔斯•特罗特先生的身份证明;

  3、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信息;

  4、深圳市禾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信息;

  5、原产地证书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09年05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碟机”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碟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在海关的备案信息,其本身并不能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证明。证据2—4为我局曾对复审商标作出的不予撤销的决定或者予以维持的裁定,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本案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并无关联。证据5、6中,采购合同及付款通知书涉及的是被申请人向他人采购洗衣机等商品,并未体现其采购的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货运单系外文证据,未附中文翻译。证据7系外文证据,未附中文翻译。证据8中,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海关签注,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9中,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中显示为“干衣量不超过10千克的洗衣机用 牌子:URSUS TROTTER 型号:CA318”,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查验,结果显示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为“非电力家用器具 燃气热水器 CAMPLUX牌”,明显不一致,故我局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0产品图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洗碟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370713号“UrsusTrott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rsusTrotter及图 73707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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