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0698号“Ta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10315号“芋江南 taro及图”商标、第55321641号“TARO”商标、第54177664号图形商标、第20575239号“芋头”商标、第11670263号“Tarot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撤销,上述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Taro”(可译为“芋头”)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taro”、引证商标四文字“芋头”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或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