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10473号“荣耀YO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YOYO 59310473

阅读:91327 2022-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0473号“荣耀Y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719373号“荣耀EXCLUSIVE”商标、第12274183号“荣耀AMBLING”商标、第56804…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0473号“荣耀Y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719373号“荣耀EXCLUSIVE”商标、第12274183号“荣耀AMBLING”商标、第5680425号“荣耀”商标、国际注册第1414624号“YOYO”商标、第20936720号“YOYO”商标、第15839796号“YOYO”商标、国际注册第1435919号“YOYO”商标、第56044617号“YOYO ENGLISH”商标、国际注册第1436406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438300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第22576467号“YOYO TOP及图”商标、第56433356号“YOYO感知”商标、第56018715号“优贝卡英语YOYO ENGLISH及图”商标、第15623912号“卡箱YOYO及图”商标、第32704204号“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商标、第49605991号“日常YOYO”商标、第37915409号“YO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引证商标一、八、十三、十六已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十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813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联机手环(测量仪器)、传感器、电插头、电源插座、电子钥匙(遥控装置)、3D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相区分。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传感器、电插头、电源插座、电子钥匙(遥控装置)、3D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9310473号“荣耀YO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耀YOYO 593104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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