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3784号“JDEXPL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4154号“象素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42592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50586号“宏信睿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029370号“星幕锐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029370A号“星幕锐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0116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288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308917号“AKM MEADVIL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决定书、百度相关介绍、互联网文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