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鼎盛裕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5226号“coco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41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商品买卖交易合约书及发票、餐饮服务发票;
3、门店信息、全国统一运营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开票申请、微信认证申请公函、连锁店归属证明函、银行交易凭证、销售单;
4、授权证书、被授权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相关人员证件、合同书及发票、场所图片、网络评价截图、门店信息登记表、商标技术授权管理协议书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市壹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拟备工资单;人员招收;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服务上。2019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拟备工资单”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授权证书、被授权企业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许可北京人文风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柠檬果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在2018年5月8日至2028年5月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前述两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合同书及发票、场所图片、网络评价截图、商标技术授权管理协议书、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反证,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拟备工资单;人员招收;开发票;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其余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