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南市天锦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南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2449号“天锦云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12500号“天云锦”商标、第49920234号“天云锦”商标、第52816142号“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3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第33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