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2700号“AVIC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18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产品购货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照片、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现场照片、
3、产品图片、产品宣传册封面照片、系统登录界面截图、人员工作证照片及手提袋照片材料;
4、金航数码印刷明细单及发票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4月17日,申请人(供方)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签订的《服务器虚拟化软件项目技术协议》显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括金航数码服务器虚拟化系统(AVICIT-SVP)、虚拟化资源管理系统(AVICIT Agent)、宿主机虚拟化系统(AVICIT Agent)等。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开具的两张《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包括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等。
3、产品安装光盘上显示:金航数码服务器虚拟化系统(AVICIT-SVP)。系统登录界面显示:AVICIT-SVP。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和事实3可知,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案外人销售了金航数码服务器虚拟化系统(AVICIT-SVP)。产品安装光盘上显示“金航数码服务器虚拟化系统(AVICIT-SVP)”。系统登录界面显示“AVICIT-SVP”。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服务器虚拟化系统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器虚拟化系统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