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9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3622号“博源诚方及图”商标、第12067207号“博源诚方及图”商标、第17126236号图形商标、第9732170号“GONGXIAO及图”商标、第9732210号“GONGXIAO及图”商标、第30784299号“GONGXIAO及图”商标、第30783212号“GONG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企业信息、使用推广材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豆浆;蛋;豆浆精;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