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立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8360号《关于第52464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2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871325号“林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现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