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朴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0091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618号、第23724187号、第55898349号、第3106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