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名称: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8896号“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5271号商标、第16414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仍不能排除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