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62318号“段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54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发票、宣传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第179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上,201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权期限至2032年5月13日。
2、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户外广告;2.广告宣传;3.广告策划;4.商业管理辅助;5.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所获荣誉资料为申请人企业荣获,或申请人“段记”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荣誉,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亦是对申请人的报道,发票证据是对纺织品商品的使用,并非本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宣传图片未体现形成日期或指定服务,且为自制图片资料。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