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聚众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甄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徽粥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尚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对第36379771号“淝上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淝上人家”餐饮品牌多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申请人已在第9类、第43类上成功申请注册,在第35类上因申请时间晚,被本地另一餐饮公司抢注。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品牌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的第9类、第43类上的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淝上人家”一词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共资源,并非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商标亦没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由2019年10月7日至2029年10月6日。
2、争议商标所有人分别在第3类、第5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标识近似,如“VICTORIA BECKHAM”、“维秘诱惑”、“早花香”、“火齐”、“圣培露 S.PELLEGRINO”、“茄意欧”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申请人在先在类似服务上没有引证商标,故其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已将“淝上人家”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加之,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城市,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分别在第3类、第5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部分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标识近似,如“畅年轻”、“维秘公主”、“早花香”、“火齐”、“圣培露 S.PELLEGRINO”、“茄意欧”等。其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且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了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