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都会大学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3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30031号“M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19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10971号“牟木 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34229号“沐美可可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轻易将其区分开来,根本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服务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4209群组上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若商标被依法撤销,从而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及相关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计算机编程、云计算、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MU”、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