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3335号“雨林古茶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雨林古茶坊”系申请人的独创标识,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3578号“雨林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82211号“雨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4644号“雨林山泉YULINSHAN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发音、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整体形成较大区分度,不会导致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所获荣誉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销量证明及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雨林古茶坊”与引证商标二“雨琳”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雨林山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