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云工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广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8023号“WOR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5134号、第25197578号、第25199450号、第31722122号、第35640112号“WOR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一家云计算领域的多元化公司,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捐赠照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WORKI”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结合了其他文字、或未使用在指定的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