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2021号“N 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6785192号“NPA”商标、第51046091号“NOPA”商标、第51070054号“NO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即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第51061634号“NOPA”商标、第15146815号“N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四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在“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蜂蜜;蜂胶;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糖;奶片(糖果);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羊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