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3120号“古法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独特含义,不同于“古法豆浆”。而且古法豆浆的制作工艺十分复杂,使用的工具均为原始手工工具,而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均为电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古法浆”使用在其指定的电炊具、电豆浆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