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豚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6720号“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411号“DSLTD”商标、第44561285号“LTD.COM”商标、第25461524号图形商标、第7418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红十字标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红十字标识,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