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8987626号“HO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 HLA”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67457号“HLA”商标、第13988911号“HLA”商标、第20901089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 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 2015-2019年间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 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
5、 申请人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
6、 媒体报道;
7、 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8、 荣誉证书;
9、 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10、 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
11、 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海报;
12、 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
13、 赞助节目资料;
14、 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5、 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合法合理的注册基础及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的要件。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唯一的直接联系,不会和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特力集团及被申请人官网资料;
2、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网站;
3、被申请人官网域名注册信息;
4、各大品牌网的排名;
5、实体门店的相关信息;
6、使用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锡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HLA”、引证商标三的英文识别部分“HLA” 在字母组成、排序、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