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3366号“Blue Sky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0870号“Blue Sky”商标、第17636191号“蓝天会 Blue Sky Club及图”商标、第20289983号“Blue Sky”商标、第31680776号“蓝天会 Blue Sky Club及图”商标、第54511868号“天蓝蓝科技 BLUE SKY TECHMOLOG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3629H号“BLUESKY”商标、第39959404号“BLUE SKY HEALTH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Blue Sk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