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4679号“Blue Sky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0634号“碧雨蓝 BLUE SKY及图”商标、第22998259号“BLUE SKY LAB及图”商标、第57390260号“BLUE SKY LAB及图”商标、第12707183号“蓝色天空”商标、国际注册第614461号“BLUESKY”商标、第12239357A号“BLUESKY及图”商标、第14610039号“Blue Sky及图”商标、第15073545号“Samsung Air Purifier Blue Sky Clean Air Zone及图”商标、第10291905号“蓝色天空”商标、第1601668号“蓝天及图”商标、第3989409号“蓝天”商标、第6768044号“蓝天”商标、第7883852号“蓝天 BRIGHTSKY及图”商标、第11556256号“蓝天”商标、第13811134号“蓝天”商标、第13811134A号“蓝天”商标、第17830415号“蓝天”商标、第18116932号“蓝天及图”商标、第57403856号“蓝天实验室”商标、第57393086号“蓝天实验室”商标、第22906776号“BLUE SKY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在“缝合材料;医疗分析仪器;人工呼吸设备;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心率监测设备;人工呼吸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有效注册商品为“氧气袋;口罩;医用手套”。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炉灶;运载工具用空调器;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核燃料和核减速剂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在含义、显著部分、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炉灶;运载工具用空调器;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核燃料和核减速剂处理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