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玛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5480号“东玛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931065号“东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22853号“东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31065A号“东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18810号“东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功率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环绕扬声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箱;汽车扬声器;音响设备;无线扬声器;带内置放大器的扬声器;低音喇叭;扬声器喇叭”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环绕扬声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箱;汽车扬声器;音响设备;无线扬声器;带内置放大器的扬声器;低音喇叭;扬声器喇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