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精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2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49964号“JOEONE J1”商标、第22349965号“J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