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09538号“仁济 R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济 RJ及图 61609538

阅读:6281 2022-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承德酷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9538号“仁济 R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5844号“仁济”商标、第52915310号“仁济”商标、第52915179号“济…

  申请人:承德酷新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9538号“仁济 R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5844号“仁济”商标、第52915310号“仁济”商标、第52915179号“济仁”商标、第12914450号“济仁”商标、第22548386号“仁济百草”商标、第8545475号“济仁堂及图”商标、第16379680号“济仁医院 济世仁术”商标、第16385714号“济仁堂”商标、第16388123号“济仁”商标、第17961391号“济仁诊所”商标、第61270347号“济仁堂 19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三、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仁济”,申请商标文字“仁济”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显著识别文字“济仁”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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