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4887号“萃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05306号“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61316344号“萃C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52152684号“萃 本草极萃BENCAOJIC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4344792号“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