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镇江九色鹿眼镜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4777号“see you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78号决定,于2022年2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配镜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和实地调查,复审商标近三年未曾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疑,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配镜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经营眼镜店,提供眼镜类商品及配镜服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配镜服务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及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拼多多旗舰店截图;实体店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一致,不再赘述。
2022年11月7日,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视无界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健康咨询;园艺;医疗保健;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2022年8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镇江九色鹿眼镜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分别于2019年8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与北京至美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的产品名称为镜片,品牌为复审商标“see young”。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照片显示的“see young配镜视光中心”标识等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上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其余服务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配镜服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