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浩瀚四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51124795号“奢蚕SHE C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中文汉字“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被申请人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含中文汉字“蚕”,使用在指定商品项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官网网址、宣传截图、2020年部分荣誉证书、争议商标信息详情、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微博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膳食纤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第57560100号、第57547688号、第57542544A号商标的申请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我局在下文不再评述。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并非仅由文字“蚕”构成,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奢蚕”为商品主要原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