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61869号“上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洁 46761869

阅读:36112 2022-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上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索香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6761869号“上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115件不同类别商标,明显超出一般企业正常所需,属恶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依…

  申请人:苏州上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索香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6761869号“上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115件不同类别商标,明显超出一般企业正常所需,属恶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商标列表,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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