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1169号“竹πZHU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013号“π”商标、第16801833号“π 3.1415926··· ···”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5473号“竹一百 ZHU 100”商标、第8481516号“ZHU”商标、第21469391号“茱ZHU”商标、第32413100号“知屋住 ZHU+”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